河北唐山律师马蒙蒙解答合同纠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29 15:48) 点击:208 |
裁判要旨:周X集团与春X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具有股权质押性质的保证合同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马蒙蒙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鉴于《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该协议的内容已经违反了法律不得买卖、出让、转让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依法判决确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次,根据本案《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特别约定”第1款的约定:丁方(周X集团)持有的甲方(创业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春X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丙方实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全部权益的保证。《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甲(周X集团)、乙(钱莹)、丙(春X公司)三方为此一致确认,甲方将其持有的创业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是为了履行五方协议中的约定而做出的保证行为。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保证行为,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并为双方当事人所明知。《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作为《合作与股权转让协议》的保证合同(从合同)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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