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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去世,妻子能否继承配偶婚前财产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8-13 16:12)    点击:239

唐山律师——再婚后去世,妻子能否继承配偶婚前财产

原告诉称

李某文、张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继承李某军名下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1号房屋的份额,李某文要求按份额继承,张某芳要求给付房屋折价款。

事实与理由:李某军和王某丽于1991年12月结婚,1997年3月3日生育李某文,于2003年协议离婚。被告与李某军于2005年结婚,婚后无子女。2019年4月1日李某军去世。原告李某文作为李某军的儿子对李某军的财产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在与被告沟通处理李某军财产时,被告态度消极,故意躲避与原告沟通继承遗产等事宜,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梦是李某军的配偶,继承纠纷案件中应先将张某梦的财产析出,剩余的财产才属李某军的遗产。张某梦与李某军有夫妻财产约定,依据该约定,1号房屋的使用权归张某梦所有。1号房屋是张某梦与李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二人婚后购买,房屋的50%份额为张某梦所有,另50%系李某军的遗产。根据双方的财产约定,该房屋的使用权、居住权完全归张某梦个人所有。

本院查明

李某国与张某芳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名子女,为李某强、李某兰、李某军。李某军与王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李某文。2003年7月31日李某军与王某丽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某文由李某军自行抚养。李某军与张某梦于2006年8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文自李某军、张某梦结婚后与其共同生活至2013年11月18日。李某国于1998年5月2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李某军于2019年4月1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张某梦自结婚后与李某军共同生活,李某文于2013年11月18日起未与李某军共同生活。

2015年2月12日,李某军与张某梦购买了位于唐山市丰润区1号房屋,2016年3月4日1号房屋登记在李某军名下。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1号房屋现值为4940000元。对1号房屋的分割方式,李某文和张某梦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按照各方份额给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张某芳的意见为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主张按照其所占房屋份额给付房屋折价款。现1号房屋由张某梦居住。

2018年11月20日李某军与案外人张某丁签订唐山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个人财产3号房屋(以下简称3号房屋)出售,价款共计4950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3号房屋为李某军个人财产,不涉及他人份额。王某丽亦表示该房屋与自己无关,为李某军个人财产。

对于各方应继承的份额,李某文、张某芳表示由法院依法分割。张某梦表示应先将张某梦的个人财产析出,对于李某军的遗产份额,张某梦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应该多分,李某文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军名下的坐落于丰润区1号房屋由张某梦继承和所有,张某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李某文房屋折价款438869.42元,给付张某芳房屋折价款438869.42元;

二、驳回李某文、张某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马蒙蒙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军的继承人为李某文、张某芳、张某梦。鉴于张某梦自结婚后与李某军共同生活,在李某军生病期间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故对于各方应继承的份额,酌情确定由张某梦继承50%,李某文、张某芳各继承25%为宜。

对于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实物分割、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价款的方式予以分割。

本案中,李某文、张某梦均主张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付对方折价款。法院综合考虑1号房屋张某梦享有份额较多且现由张某梦居住,张某芳要求给付折价款等情形,故1号房屋应归张某梦继承为宜。房屋归一方所有时,另一方应按照房屋价值获得相应份额的折价款,故张某梦应给付李某文、张某芳相应份额的折价款。对于折价款的数额,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房屋价值减去使用李某军个人财产偿还贷款的金额并结合各自继承份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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